找不到人手 不讓員工請假 直接幫員工排假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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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3/2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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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無請假的准駁權,僅可以確認請假事由是否正當,可制定相關請假出勤管理辦法。

💡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請假需提前幾天提出,可依公司管理規則規範之。

💡 特休不需提出請假事由,請假的權利在員工。

因為找不到代班的人,拒絕員工請特休可以嗎?

怕員工忘記請假,直接幫員工請假合法嗎?

常見的公司的請假管理方法,其實很容易不小心就違法!《勞基法》中除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而《勞工請假規則》則多以規範請假日數、請假期間工資計算以及各種假種,除了第10條明文,勞工請假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外,即未有更多的規範,雇主是否可以任意決定員工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勞基法給假天數

請假一定要在幾天前提出嗎?

《勞基法》中並沒有事假應幾天前申請的相關規定,若員工真若遇到緊急、臨時的事件應斟酌准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中有規定,員工請假時應事先親自告知公司請假理由和天數,但如果遇到緊急事故,仍然可以委託別人來辦理,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實際的管理會遇到現場缺少人手,需要臨時找人來代班,因此公司是可以有相關的請假規範,或是必須提出相關的證明,以及完成請假程序。

雇主無請假「准駁權」,僅得審查「請假事由是否正當」

《勞基法》第43條係賦予勞工有「正當事由」即可「請假」,因此按法律規範而言,雇主於面對勞工請假時,僅有確認「事由是否正當」之權利,倘勞工請假事由正當,雇主即應准假,而無從否准。以下提供判決以供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度 勞上易 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405 號行政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等判決,皆採相同見解)

沒有准駁權 就代表員工可以突然不來嗎?

雖然雇主尚不得逕自否准勞工請假,但仍可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勞工提供請假證明以茲雇主審查,次按《勞基法》第70條第6款,雇主得針對「考勤、請假」制定工作規則以作為考勤管理之依據。因此,縱勞工請假雇主並無「直接否准」的權利,但仍得制定請假流程,而非謂雇主不得否准勞工請假,勞工即可逕自任意請假、不出勤,若沒有完成請假當日可以用曠班不支薪計算,若連續無故曠班達到特定天數則可判斷是否達到資遣的定義。

員工要出國 就需要請那麼多天的假嗎?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釋,勞工請事假期間遇到例假日、休息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都應不計入請假天數內,也就是說遇到這些天數可以扣除事假天數,雇主也要照給薪。

不是每種假別都需要提供證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有關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申請(即性平法第14至21條之假種),且按《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有明文相關請假申請時,雇主亦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惟該細則於103年修正後,雖仍明文勞工申請第15至20條時,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特別對於生理假與以排除即可推論,性平法尚無賦予雇主要求勞工對於生理假提出證明之權利。

倘此時,雇主仍執意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除仍可被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之外,又生理假係屬於「女性」所獨有之生理狀態,因此亦可能涉及《就業服務法服法》第5條「性別歧視」,而有最低30萬元之裁處(不過這部分多為雇主經常性違反性平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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