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資遣需符合勞基法規定
💡 依照員工年資和薪資計算資遣費
💡 須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謀職假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資遣費試算表
新制資遣費
計算資遣費範例
小花從2024/07/01開始工作,但因為被資遣的理由,於2024/11/01結束工作;而小花薪水前3個月為30,000元,之後調漲為32,000元,且都沒有額外的獎金或津貼。
他的平均工資即是:
💡 如果工資是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的人,如果依照上述方式計算的平均工資,少於工作期間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的60%,便以60%計算。
雇主應該按照原先約定的方式給付工資,不可以藉詞改用其他方式(例如要求員工須親自回公司領取現金等)。另外,縱使員工到職日期過短,也應該按照工作天數給付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雇主資遣員工時,也應該將員工還沒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發給。
如果雇主與員工約定有特別的獎金、紅利、傭金等,則應視勞動契約之約定,結算並約定好給付方式,以免產生勞資糾紛。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如遇勞工索取服務證明,雇主有義務提供,否則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服務證明中會記錄勞工受雇期間的職位、職務內容、任職期間與薪資等事項,可以做為謀職履歷的佐證。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謀職假」指當勞工在雇主宣佈解僱勞工(包括資遣、經濟性解僱、不能勝任工作等等)時,在預告期間內為讓勞工得以另謀出路,而可以於上班時間請假外出尋找新職的假期。「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天、期間雇主應「照付薪水」,而且請特別注意:即便預告期少於一星期、勞工仍享有2天的謀職假權益!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layoff/layoff-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