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契約」在員工錄取公司後立即產生,當勞工提離職時,法律就會介入。如果員工阿寶到職 7 個月後「想要」提離職,那麼至少要提早多久前告知老闆呢?薪資又應該給付到何時?
員工提離職就是想要解除「勞雇契約」,但「勞雇契約」不是想解除就馬上解除的,法律規定需要提早讓老闆知道。這就是「離職預告」的由來。必須提早讓老闆知道的理由不外乎兩點:
答案是「看合約」
*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
離職預告是看「年資」,因此會有天數上的不同。
- 0 天: 工作 3 個月內不用預告。
- 10 天: 工作 3 個月以上但不滿 1 年的勞工。
- 20 天: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滿 3 年的勞工。
- 30 天: 只要工作 3 年以上就適用這個項目。
快速做個勞基法總結:不論是簽署「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都必須提前告知雇主。
例如:阿寶到職 7 個月後「想要」提離職。還記得嗎?文章前面,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以依 10 天內需告知雇主。
如果在 7 月 31 日提離職,那離職預告期就是:8 月 1 日到 8 月 10 日這 10 天。包含期間遇到任何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因此,阿寶做到 8 月 10 日就算結束,薪資也算到這天!而隔天 8 月 11 日則是退保的「離職日」。
在像是「雇主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等行為」等特殊情況下,員工就不需要做離職預告。目的主要是協助員工,先維護自己的安全要緊。
因此不適用「離職預告」的情況大多都是比較極端的非常態情形,大部分勞工比較不會遇到,所以這邊就不詳列,有需要的員工朋友記得諮詢專業律師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