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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0歲(2005年7月26日前出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須在罷免案選舉區內設籍且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未受監護宣告,才具有罷免投票權。
• 對象為國民黨籍新北市立委羅明才、新竹縣立委林思銘、台中市立委顏寬恆、楊瓊瓔、江啟臣及南投縣立委馬文君、游顥
• 併行「重啟核三」公投
• 罷免有投票權需滿20歲,公投則滿18即有投票權
《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該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因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相較於國定假日可以跟員工協調挪移到別天休,然而投票日就是當天才有效,因此就只有當天讓員工放假投票或是出勤需給付加班費之規定。
勞基法3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當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00:00~24:00,連續24小時。如有跨到投票日當天的班也應依時間計算加班費。
總統縣市長選舉、罷免日及公投日的薪資計算方式一樣,只有在有投票權的對象不太一樣,是否有區域限制以及公投的年齡為18歲。餐飲業、服務業、旅宿業以及醫療業等需要排班的行業通常六日因為生意比較好,通常也都會排班,因此就要看排班當天屬於哪一種排班性質,會決定薪資的計算,因為投票日(行使投票權)與國定假日的定義不太一樣,因此當天薪資計算也會與國定假日不太一樣。
投票日當天有以下幾種排班方式:

案例一、投票日當天為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以月薪36,000為例罷免日出勤4小時。當天加班費為600元
7月份薪資為36000+(150*4)=36600
以時薪制200罷免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
當天薪資200 * 2 * 8=3200
案例二、投票日當天為休息日加班:按休息日出勤給付加班費。
罷免日出勤4小時,當天加班費為900元
7月份薪資為36000+(150*(4/3)*2)+(150*(5/3)*2)=36900
以時薪制200罷免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
(200 * 2 * 1.34)+(200 * 6* 1.67)=2540
* 休息日加班也可透過加班轉補休和員工協調
案例三、安排休息日員工不上班:正常薪資,不需要多給假也不計算加班費。
值得注意的是,投票日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所以如果投票日前一天有上班,並且會工作到投票日當天,請排兩個班!
舉例:7/25 22:00 上班 7/26 05:00 下班

排班制的行業,例如餐飲業、服務業、醫療業等等... 需要管理許多計時人員以及較複雜的班表,與朝九晚五的辦公室完全不同。因此一般的人資系統並不適合。
選擇適合您的人力管理系統,能節省大量的煩惱與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