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第11屆市長高虹安
台北市選區5案
臺北市第3選舉區王鴻薇
臺北市第4選舉區李彥秀
臺北市第6選舉區羅智強
臺北市第7選舉區徐巧芯
臺北市第8選舉區賴士葆
新北市選區5案
新北市第1選舉區洪孟楷
新北市第7選舉區葉元之
新北市第8選舉區張智倫
新北市第9選舉區林德福
新北市第12選舉區廖先翔
桃園市選區6案
桃園市第1選舉區牛煦庭
桃園市第2選舉區涂權吉
桃園市第3選舉區魯明哲
桃園市第4選舉區萬美玲
桃園市第5選舉區呂玉玲
桃園市第6選舉區邱若華
台中市選區3案
臺中市第4選舉區廖偉翔
臺中市第5選舉區黃健豪
臺中市第6選舉區羅廷瑋
雲林縣選區1案
雲林縣第1選舉區丁學忠
花蓮縣選區1案
花蓮縣選舉區傅崐萁
台東縣選區1案
臺東縣選舉區黃建賓
基隆市選區1案
基隆市選舉區林沛祥
新竹市選區1案
新竹市選舉區鄭正鈐
年滿20歲(2005年7月26日前出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須在罷免案選舉區內設籍且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未受監護宣告,才具有罷免投票權。
• 對象為國民黨籍新北市立委羅明才、新竹縣立委林思銘、台中市立委顏寬恆、楊瓊瓔、江啟臣及南投縣立委馬文君、游顥
• 併行「重啟核三」公投
• 罷免有投票權需滿20歲,公投則滿18即有投票權
《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該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因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相較於國定假日可以跟員工協調挪移到別天休,然而投票日就是當天才有效,因此就只有當天讓員工放假投票或是出勤需給付加班費之規定。
勞基法3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當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00:00~24:00,連續24小時。如有跨到投票日當天的班也應依時間計算加班費。
總統縣市長選舉、罷免日及公投日的薪資計算方式一樣,只有在有投票權的對象不太一樣,是否有區域限制以及公投的年齡為18歲。餐飲業、服務業、旅宿業以及醫療業等需要排班的行業通常六日因為生意比較好,通常也都會排班,因此就要看排班當天屬於哪一種排班性質,會決定薪資的計算,因為投票日(行使投票權)與國定假日的定義不太一樣,因此當天薪資計算也會與國定假日不太一樣。
投票日當天有以下幾種排班方式:
案例一、投票日當天為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以月薪36,000為例罷免日出勤4小時。當天加班費為600元
7月份薪資為36000+(150*4)=36600
以時薪制200罷免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
當天薪資200 * 2 * 8=3200
案例二、投票日當天為休息日加班:按休息日出勤給付加班費。
罷免日出勤4小時,當天加班費為900元
7月份薪資為36000+(150*(4/3)*2)+(150*(5/3)*2)=36900
以時薪制200罷免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
(200 * 2 * 1.34)+(200 * 6* 1.67)=2540
* 休息日加班也可透過加班轉補休和員工協調
案例三、安排休息日員工不上班:正常薪資,不需要多給假也不計算加班費。
值得注意的是,投票日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所以如果投票日前一天有上班,並且會工作到投票日當天,請排兩個班!
舉例:7/25 22:00 上班 7/26 05:00 下班
排班制的行業,例如餐飲業、服務業、醫療業等等... 需要管理許多計時人員以及較複雜的班表,與朝九晚五的辦公室完全不同。因此一般的人資系統並不適合。
選擇適合您的人力管理系統,能節省大量的煩惱與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