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 退保日 最後工作日3大差異一次解 薪資保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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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7/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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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日不一定就是最後工作日,日期的設定將會影響到員工薪資和相關保費計算。

員工提離職老闆可以拒絕嗎?

目前勞動契約多為不定期契約,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亦即勞工本可於任職期間依其自由意願選擇自請離職,不須事先得到雇主的同意或核准。

依法而言,員工一旦明確向雇主提出離職(無論口頭或書面),在法令上屬於形成權,意即只要員工單方面說了就算,不用獲得雇主同意,且離職日可以是員工自行決定的,雇主若要調整只能協商,員工只有遵守離職預告期的規定、提前告知雇主的義務。因此,員工即使在「假日」提離職,雇主也不能要求改期,或把離職日改壓在「工作日」。而如果約定為領月薪,離職日在假日雇主也應支付休假日的薪水,才不會因為工資未全額給付而違法。

離職預告期

不定期契約:

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10天前預告

工作滿1年、未滿3年:20天預告。

工作滿3年以上:30天前預告。

  1. 提離職的 「 隔天 」進入離職預告期
  2. 離職預告期結束的 「 後一天 」 是離職日
  3. 離職預告期天數包含 「 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 」

💡 ex : 年資滿一年的小美想離職,他在 5/31 提離職,6/1 進入20天的離職預告期,6/1 ~ 6/20 這20天不管國定假日還是請特休,都包含在離職預告期內,直到 6/21 是離職日。當員工做到6/21就算結束,薪資算到這天,勞健保也保到這天,所以通常雇主會在員工離職當天申報退保,隔天6/22是退保生效的「離職日」!

至於離職生效日,係指契約終止日即離職之當日之翌日,因離職之當日為在職最後一日,仍屬在職,從契約終止日之翌日起,勞工即與雇主不再存在勞動契約關係,故稱「離職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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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日要設定在哪一天?

離職日以月薪的員工來說如果設定在當月的最後一天,可以拿到全月完整的薪水,但若是設定在最後一天工作日,則會以破月的薪水計算,例如2024/11/29(五)為員工的最後工作日,如將離職日也壓在這天2024/11/30(六)就不會有薪水,反之離職日在2024/11/30(六)因月薪制的休息日和例假日給薪,這天也會有薪水。

再來就是相關保險的規定,勞保是按日計算,所以就會計算到在該公司的最後一天。然而健保是按月計算,如果該月最後一天員工沒有在職,公司則不用負擔員工該月的健保費。

勞保、健保破月(月中離職)怎麼算?

1. 離職日

  • 定義:指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日期,是雙方勞動關係正式結束的那一天
  • 通常情況:離職日即為員工在公司「最後實際工作的那一天」
  • 特例:若最後一天為休假日或特休,也可視為離職日,但需雙方確認

2. 最後工作日

  • 定義:員工實際到公司提供勞務的最後一天
  • 與離職日的關係:多數情況下,最後工作日就是離職日,但若有特休、補休、或公司另有安排,兩者可能不同

3. 退保日

  • 定義:指公司向勞保局、健保局等單位申報員工保險終止的日期
  • 規定:依勞保條例,應於「離職當日」辦理退保,退保日即為員工在職的最後一天
  • 遇假日:若離職日為國定假日、週休二日或天然災害停班日,則應於假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申報退保,但退保日期仍以實際離職日(最後工作日)為準

舉例說明

  • 員工最後一天上班為6/21,則6/21為最後工作日、離職日、退保日。公司應在6/21申報退保,保險效力至6/21 24時止
  • 若6/21是星期六,公司可於6/24(週一)補申報退保,退保日仍為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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